崇文华小校友会章程 (2011年修改版)

吉隆坡崇文华小校友会2011年提出修改章程建议。
最终由修改章程小组: 陈荣家(主任)、王发、邓彩幼、雷智雄、林明镜及黄同(请假在国外)于2011年5月31日召集会议讨论修改后新章程如下。

第一章:名称
本会定名为“吉隆坡崇文华小校友会”

第二章:会址
本会注册会务地点设于:
70A, JALAN RUKUN 4, TAMAN GEMBIRA, JALAN KUCHAI LAMA, 58200 KUALA LUMPUR;
惟在社团注册官批准之下,理事会可随时更改上述地点。

第三章:宗旨
(a)促进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互动。
(b)推广健康娱乐及体育活动。
(c)协助母校之发展及共同维护母校之信誉。
(d)参加社会及福利工作。

第四章:会员资格
(a)永久会员:
凡曾就读崇文国民型华文小学,目前不在任何其他教育机构受教育者,均可申请成为永久会员。未满十八岁者欲申请成为会员须获得家长或监护人之同意。
(b)附属会员:
凡母校教师、四机构理事及爱心爸爸妈妈团皆可申请成为附属会员,惟不具投票权、被选权及表决权,但可列席会议及发言。

第五章:入会手续
(a)凡欲加入本会为会员者,须提交一份填写完整的入会申请表格,护照型近照两张及获的本会一会员介绍,另一会员附议,经秘书处转交理事会核准。理事会有权驳回任何申请而无需给予任何理由。
(b)凡申请获批准者须缴清由本会所规定之缴费款,方为本会会员。

第六章:会费、捐款及其他须缴费款
(a)永久会员:会费RM100.00
    附属会员:会费RM50.00
    母校教师:RM10.00
(b)于必要时本会可向会员或社会人士募捐。

第七章:退会与开除会籍
(a)凡欲退会者须在两周前呈交书面通知予秘书。
(b)凡违反章程、规则、议案或破坏本会名誉之会员(包括永久会员),理事会有权将其开除。
在开除之前,理事会须以书面通知该会员其会员资格被暂停或开除及开除理由,同时该会员必须给予上诉机会,上诉期间理事会将不会采取行动,直至其上诉被认真完详考虑之后。

第八章:组织
(a)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必须获得半数会员或理事会人数之两倍以上会员出席,方为合法。
(b)如在规定会议时间过后半小时,出席者仍不足法定人数,则理事会须将会议展延至另一日期,但不得超过二十一天。如另定之会议时间过后半小时,仍然不足法定人数,则出席者可举行会议,惟该会议不得修改章程及作出足以影响全体会员利益之决定。
(c)本会将于每年三月卅一日之前召开常年会员大会,以处理下列各事项:
   (i)复准前期议案,接纳上年度会务报告。
   (ii)接纳上年度财务报告。
   (iii)改选任期三年之新理事,委任2名查账员。
   (iv)讨论会员动议及其他。
   (v)委任不动产信托人。
(d)秘书应于常年会员大会21天前,寄出通知书及常年会务报告予每位会员,或在报章及校友会布告栏公布会议日期及详情。
(e)理事提名表格须于会员大会召开前7天提交至秘书处,逾期无效。任何被提名者须由一人提名,一人附议及其本人签名同意,方为有效候选人。
(f)特别会员大会于下列情况下可以召开:
   (i)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ii)三份之一会员联名呈书要求召开会员大会并说明开会理由
(g)特别会员大会应在收到要求书函后的三十天内召开。
(h)特别会员大会之通知书须于十四天内由秘书处寄交各会员或公告于报纸。所有联名要求召开特别大会者皆须出席会议,否则,会议将被解散。由该日起6个月内,会员不得以同样理由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i)秘书须在常年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召开后的30天内将会议报告或通过之一切议案寄交给全体会员。

第九章:会员之义务与权利
(a)义务
   (i)缴付所指定之费款
   (ii)遵守本会章程及议决案
   (iii)出席会议
   (iv)为本会争取福利及维护本会的良好声誉
(b)权利
   (i)有选举权(入会一年以上)
   (ii)有被选权(入会二年以上)
   (iii)有发言权
   (iv)有投票权
   (v)享有本会所设之一切权利与福利
(c)全体附属会员及21岁以下之会员将无权投票及被选权,惟有发言权及可享有本会所设之其他权利与一切福利。

第十章:理事会
(a)常年会员大会将每三年举行一次选举以选出17名理事,并于大会后一周内从这17名理事中复选出以下职位组成理事会。
   (i)会长一名
   (ii)署理会长一名
   (iii)副会长二名
   (iv)秘书一名
   (v)副秘书一名
   (vi)财政一名
   (vii)副财政一名
   (viii)福利主任一名
   (ix)康乐主任一名
   (x)联络主任一名
   (xi)内部查账员一名
   (xii)普通理事五名
本会所有理事以及活动执行人员必须为马来西亚公民。
(b)理事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连任。惟主席及财政之任期只可连任二届。
(c)理事会应依照议决案来执行会务,并在会员大会上呈报本会之进展。
(d)理事会议每三个月至少须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法定出席人数为全体理事的半数。会议日期须由主席决定,通知书须最少在会议召开的7天前由秘书发出给全体理事。
(e)如有必要时,主席或至少5名理事联名要求即可召开特别理事会议。秘书须最少在会议召开的7天前书面通知所有理事。
(f)若有任何紧急事项未及召开会议通过,秘书可以书信征求理事的表决。但理事之议决在被认定通行之前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i)书信内容须明确
   (ii)至少半数的理事须要投票表示赞成或反对
   (iii)表决以多数票为准
任何书信表决须由秘书在下次理事会议中报告并记录在案。
(g)任何理事如无充分理由而连续3次无故缺席会议,将被视为辞职。
(h)如有理事不幸逝世,辞职或被革职,其空缺将由在先前选举落选者中之最高票者填补之。若不被接受,理事会有权推选委任任何其他会员来填补此空缺,其任期与应届理事一同届满直到下次选举。
(i)理事会在必要时有权成立其他小组或聘请人员协助处理特别事务。但若发现有小组成员或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违纪或损害本会之利益时,理事会有权将之开除。

第十一章:理事职权
(a)会长:会长主持所有会员大会及理事会议。在投票出现等数时,他须投上决定票。他须与财政联合签署本会之支票。会长有权批准不超过三千令吉之本会开支。
(b)署理会长:署理会长将协助会长处理会务,并在会长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c)副会长:副会长将协助会长及署理会长处理会务,并在他们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d)秘书:秘书须处理内外来往信件及本会行政工作。他须完完整保管和整理所有会议记录并保管所有文件档案,且有权联同财政签发支票.他获授权批准不超过三百令吉之本会开支。
(e)副秘书:副秘书须协助秘书处理事务,并在秘书缺席时代理秘书之职务。
(f)财政:负责本会之财务,保管及整理本会之一切账目..他须连同主席或秘书签署支票.
(g)副财政:副财政须协助财政执行任务,并在财政缺席时代理财政之职务。
(h)福利主任:福利主任须负则处理本会之一切福利及慈善工作.
(i)康乐主任:康乐主任须负责组织及举办本会之一切体育及康乐活动。
(j)联络主任:联络主任须负责促进对外联系及推动活动。
(k)内部查账员:内部查账员须负责查核将呈上理事会议通过及接纳之本会每月收支账目。
(l)普通理事:当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普通理事将被委任为特别小组组长或成员以协助理事会处理事务。

第十二章:财政
(a)本会基金将用于本会之行政及会务发展上。本会将不会为涉及官司之会员缴付任何罚款。
(b)财政可持有不超过二千令吉的现款以应付本会的日常会务费用,所有过多的款项须存入本会之银行户口。
(c)所有本会支票须由财政联同主席或秘书签署方为有效。
(d)任何超过五千令吉之开支,须由理事会通过。任何超过五万令吉之开支,必须经过会员大会通过。
(e)财政须每三个月准备一份财务报告呈上理事会议核准及通过,并须每年向常年会员大会提呈常年财政报告(收支账目及平衡表),由财政和内部查账员核查核并签署证明,再由常年会员大会通过接纳。
(f)本会之会计年度由每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三章:查账员
(a)由会员大会委任一位或多位任期三年的查账员.若其无法胜任或辞职,理事会将另委人选填补空缺。
(b)当会长认为有必要时,查账员须查核本会之账目,并向理事会呈报。

第十四章:信托人
(a)本会所有不动产必须注册在本会名义之下,任何不动产如买卖或典押,必须要获得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者赞成通过,才能进行。
(b)当理事会的正会长、正总务、正财政为当然代表,三人联合签署不动产之买卖或典押的文件,同时必须遵守会员大会的议决案,不得擅自出售,收回或转让本会的产业。
(c)若受信托人因健康有问题、神智不清、离开本国或其他原由无法令人满意地执行其受信托职权时,会员大会可随时罢免之。若有受信托人不幸逝世,辞职或被罢免时,须尽快由会员大会选出新受托人以填补空缺。

第十五章:禁例
(a)在本会所内严禁任何形式之赌博如轮盘、乐透、番摊、牌九、斗牛、天九、十一支、三张、廿一点等等。
(b)在本会会所内严禁任何形式之买卖和吸食毒品如鸦片、白粉以及娼妓活动。
(c)本会不准涉及及参与工商活动。
(d)在未获得有关当局的同意之前,本会不准开设或代理任何彩票。

第十六章:修改章程
本会章程可通过在会员大会中三分之二出席会员之议决赞同而作出修改、增加或废止。
惟任何对本会章程之修改、增加或废止必须经过社团注册官之批准方可生效。会员大会所通过之修改章程议案,必须在28天内,呈上社团注册官。

第十七章:解散
(a)本会于特别会员大会上获得总会员五分之三人数表决赞同解散,即为有效。
(b)若本会解散,所有债务须全数清还,所余款项,将由会员大会议决处理。
(c)解散通知书须于自解散后14天内呈交社团注册官。


注:此章程若有争议之处,一切以英文版本之本会章程为准。